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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3年01月13日)
第 28 條
經濟部於產業受害之調查過程中,發現涉有關稅法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之補貼、傾銷情事者,應即通知財政部及原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