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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13日)
第 6 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由委員會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