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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執行及核銷程序 ( 112年11月06日)
第 15 條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無法執行時,如有預撥款,應將預撥補助經費與其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退還。

受補助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未經貿易署同意者,如有預撥款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