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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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執行及核銷程序
( 112年11月06日)
第 17 條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署。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署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