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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前項補助業務,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