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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 四 章 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 ( 112年11月06日)
第 24 條
應訴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金額,依符合補助項目之百分之四十核給。申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為一家時,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所代表之應訴廠商超過一家時,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