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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二 章 逐批檢驗 ( 96年07月11日)
第 21 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