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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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 96年07月11日)
第 35 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