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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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 96年07月11日)
第 51 條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
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