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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 96年07月11日)
第 52 條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