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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 五 章 其他檢驗規費 ( 112年07月06日)
第 22 條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二、評鑑費:工廠檢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第 23 條
再生能源憑證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三元。
二、評鑑費:憑證案場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服務費:受讓再生能源憑證,每張憑證新臺幣零點五元。

第 24 條
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費: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年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經標準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

第 25 條
辦理商品驗證登錄及自願性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工廠檢查,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第 26 條
特約檢驗之檢驗費,除另有規定外,按離岸價格(FOB),依下列費率計收:
一、美金一萬元以下者,費率千分之三。
二、超過美金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一。
三、超過美金十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費率千分之○.五。

前項檢驗費每批之最低費額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第 27 條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二、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規定計收。

第 28 條
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額依附表三計收。但未訂費額者依其性質相近項目費額計收。
二、受託試驗時如需要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如水、電、汽油、薪炭等,核實加收。
三、申請速件處理者加收受託試驗費額百分之四十。
四、派員臨場取樣者,臨場費準用第九條計收。
五、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六、每件另收服務費新臺幣五十元。

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試驗者,應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未進行試驗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檢驗規費。但前項第六款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 29 條
申請供檢驗使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同意書,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 30 條
赴國外辦理本辦法相關檢驗、評鑑、審查、技術服務等作業之臨場費或服務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收,由標準局向業者收取。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