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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 二 章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 ( 101年01月03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