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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 三 章 報驗 ( 103年12月15日)
第 8 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二、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有特殊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第一項檢驗規費得於第十四條執行查驗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