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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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1月22日)
第 29 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於正字標記產品,應公告廠商、其工廠名稱、正字標記品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刊載於標準公報;經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