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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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二 章 度量衡單位
( 98年01月21日)
第 10 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
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