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法
第 二 章 度量衡單位
( 98年01月21日)
第 11 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所用之倍數及分數,以十及其正負乘方表示之。
前項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