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
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 112年11月29日)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水利工程,得向受益人徵工;其辦法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