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29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