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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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海堤之整建及安全檢查
( 112年12月20日)
第 12 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