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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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防汛搶險
( 112年12月20日)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勘查決定之。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