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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防汛搶險 ( 112年12月20日)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