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堤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防汛搶險
( 112年12月20日)
第 24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宣導民眾協助巡查海堤,並於發現破裂、損毀等情事時,立即通知鄉(鎮、市、區)公所轉權責單位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