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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27 條
管理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案。

管理機關認為符合條件者,發給使用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