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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28 條
海堤區域內同一地點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且書件齊全者,應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收件在先者。
二、送達日期及時間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