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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31 條
海堤區域內之許可使用,除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