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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海堤及海堤區堿使用管理 ( 112年12月20日)
第 32 條
使用公有土地種植植物,如受有不可抗拒之災歉,得申請管理機關勘查後,視實際情形減少或免除其受災期間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減免之申請,應於災歉發生後十五日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