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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37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