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排水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12年12月07日)
第 23 條
區域排水排入河川者,其出口與河川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