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排水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 112年12月07日)
第 25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
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