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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 111年11月01日)
第 14 條
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事實之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

其他機關在同一水系實施相關治理工程時,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