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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 111年11月01日)
第 15 條
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