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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05月12日)
第 1 條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提供輔助復健養生之場所,促進國民健康與發展觀光事業,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