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泉法施行細則  ( 99年09月21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時,應預先公告。

前項限期拆除,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