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第 二 節 蓄水、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20 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八、引水、輸水及沉砂等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前項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得依建造物特性增減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