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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第 二 節 蓄水、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110年10月05日)
第 22 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
一、結論及改善事項。
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
三、建造物設施概況。
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
五、現場檢查與評估。
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
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八、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
九、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
十、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
十一、改善工作內容。
十二、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
十三、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

前項安全評估報告應報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興辦人得視其分級、特性及評估重點擇要編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得單獨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