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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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二 章 權責
( 110年10月05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