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 二 章 權責 ( 110年10月05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詳細項目及基準之技術規範訂定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水利建造物安全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改善及緊急處理之監督、審查及技術指導事項。
五、水利建造物資料建立之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及檢查與安全評估等之督導事項。

前項第一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辦理之有關防水、洩水建造物之事項,得視需要辦理定期評鑑。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複查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分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 7 條
興辦人辦理事項如下:
一、水利建造物資料之建置事項。
二、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事項。
三、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後之改善及緊急處理事項。
四、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水利建造物之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