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10 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