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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12 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
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
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
四、水庫淤積量。
五、洪水量。
六、地質與滲透性。
七、河流進水之水質。
八、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