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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15 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
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
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
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

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