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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16 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

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之分布,調節其取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