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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18 條
地下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染來源、各項建築物及目前與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點地表高度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