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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27 條
引水壩(堰)有海水倒灌之虞時,應設防潮堰,其高度應以已往最高潮位及波浪高度決定之,防潮堰應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

前項防潮堰之閘門、鋼板樁及其他金屬設備應有防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