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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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29 條
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