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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38 條
聯絡井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維護。
二、內徑應為一公尺以上。
三、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