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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39 條
深度未達第一不透水層之淺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儘量使其排列方向與地下水或伏流水之流向垂直,其間隔應使其互相之影響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