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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42 條
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由多數井組成之井群得排成鋸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