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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43 條
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
二、應每年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