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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5 條
自來水取水設施之水源必須水量充足、水質良好,除能經常確保計畫取水量外,並應考慮將來發展之需要,其經過淨水處理後,應符合自來水法第十條規定之水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