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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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三 章 導水及送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60 條
排泥管及排出口之規定如下:
一、排泥管應裝設在管線之低處而有適當之排水路或河川附近。
二、接納排水之水路為下水道等有污染可能時,排泥管不得直接與之連接。
三、接納排水之河川或排水路面高於管底時,排泥管與排出口之間應視需要附設排泥窨井。
四、排出口附近應築造堅固之護岸。